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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寶麗:未來三年股東回報規劃(2020年-2022年)
發布時間:2020-09-05 01:29:18
紅寶麗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未來三年股東回報規劃(2020 年-2022 年) 紅寶麗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為完善和健全科學、持續、穩定的分紅決策和監督機制,增加利潤分配決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積極回報股東,引導投資者樹立長期價值投資和理性投資理念,根據中國證監會《關于進一步落實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有關事項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 3 號―上市公司現金分紅》等文件規定以及《公司章程》,綜合考慮內外部因素,制訂了《紅寶麗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未來三年股東回報規劃(2020 年-2022 年)》,具體內容如下: 一、本規劃制訂的基本原則 1、符合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重視對股東的合理投資回報,且有利于公司可持續發展的前提下,正確處理股東利益和公司發展的關系,建立持續、穩定的利潤分配政策。 2、充分重視和聽取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獨立董事和監事的意見。二、本規劃考慮的因素 公司著眼于企業長遠可持續發展,綜合考慮公司所處行業特點、發展階段、發展戰略及經營發展規劃、自身經營模式、目前及未來盈利水平、項目投資資金需求、現金流量狀況、股東回報、社會資金成本及外部融資環境等因素,平衡股東的合理投資回報和公司未來發展資金需求,建立對股東持續、穩定、科學的回報規劃與機制,從而對利潤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證利潤分配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 三、未來三年(2020年―2022年)的具體股東回報規劃 1、公司可以采取現金、股票、現金與股票相結合或者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滿足現金分紅條件時,公司積極采取現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原則上每一盈利年度股東大會進行一次現金利潤分配,公司董事會可以根據公司的盈利狀況及資金需求狀況提議公司進行中期現金分配。 2、在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利潤分配的條件,公司在 當年盈利且累計未分配利潤為正的情況下,采取現金方式分配股利,當年以現金方式分配的利潤不少于當年實現的可分配利潤的10%。 公司應保持利潤分配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公司最近三年以現金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于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根據累計可供分配利潤、公積金及現金流狀況,在保證最低現金分配前提下,若公司營業收入和凈利潤穩定增長,為了保證股本規模與未來業務拓展及發展規模相適應,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進行利潤分配。 用未分配利潤進行送紅股時,公司董事會應當綜合考慮所處行業特點、發展階段、自身經營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等因素,保證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占比例為: 當公司發展階段屬成熟期且無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應達到 80%; 當公司發展階段屬成熟期且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應達到 40%; 當公司發展階段屬成長期且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應達到 20%。 4、如果未來三年公司凈利潤保持持續穩定增長、資金需求正常情況下,公司可提高現金分紅比例,加大對投資者的回報力度。具體以現金方式分配利潤的比例由董事會根據公司盈利水平和經營發展計劃提出,報股東大會批準。 四、股東回報規劃制訂周期及利潤分配的決策程序和機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審議一次股東分紅回報規劃,并應當結合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獨立董事和監事會的意見,依據相關的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和公司實際情況,對公司正在實施的利潤分配政策作出適當的修改,以確定該時段的股東回報計劃。 2、 公司每年利潤分配預案由公司管理層、董事會結合《公司章程》的規定、 盈利情況、資金供給和需求情況和股東回報規劃提出、擬定,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提交股東大會批準。審議利潤分配方案時,公司應當為股東提供網絡投票方式。 董事會審議現金分紅具體方案時,應當認真研究和論證公司現金分紅的時 機、條件和最低比例、調整的條件及其決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獨立董事應對利潤分配預案發表明確的意見。獨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東的意見,提出分紅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會審議。 3、監事會應對董事會和管理層執行公司利潤分配政策和股東回報規劃的情況及決策程序進行監督。若公司年度內盈利但未提出利潤分配的預案,監事會應就相關政策、規劃執行情況發表專項說明和意見。 4、股東大會對現金分紅具體方案進行審議前,應當通過多種渠道主動與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進行溝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電話、傳真、郵箱、互動平臺等),充分聽取中小股東的意見和訴求,并及時答復中小股東關心的問題。 5、公司年度盈利但管理層、董事會未提出、擬定現金分紅配預案的,公司董事會需提交詳細的情況說明,包括不進行現金分配的原因、以及未分配現金利潤的用途和使用計劃,并由獨立董事發表意見;董事會審議通過后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批準。 6、公司根據外部經營環境發生變化或生產經營情況、投資規劃和長期發展的需要,確需對《公司章程》確定的現金分紅政策進行調整和變更的,應以股東權益保護為出發點,調整后的現金分配政策不得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且應當滿足《公司章程》規定的條件,經過詳細論證后,履行相應的決策程序,并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審議利潤分配政策變更事項時,公司為股東提供網絡投票方式。 五、其他 1、本規劃未盡事宜,將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 2、本規劃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自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 紅寶麗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0 年 9 月 2 日
稿件來源: 電池中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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