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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泰科技:關于子公司簽署重大合同的公告
2017-09-05 08:05:00
證券代碼:000969              證券簡稱:安泰科技            公告編號:2017-036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子公司簽署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釋義:

     除非另有說明,以下簡稱在本公告中含義如下:

     安泰科技、公司、本公司: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泰環境、乙方、業主方:安泰環境工程技術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

司,公司直接并間接持有其60%股份)

     振東化工、甲方、承包方:內蒙古振東化工有限公司

     一、合同風險提示

     1、合同的生效條件: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公司合同專用章后生效。

     2、合同的履行期限:雙方于2017年8月23日在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

共同簽訂合同。合同工期為24個月。從甲方實際支付預付款到乙方賬戶之日起

開始計算,以工程中交為工期結束標志。

     3、合同的重大風險及重大不確定性:可能存在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導致項目工期延長的風險。

     4、本次合同簽署對公司本年度經營成果不會產生重大影響,未來年度將以該合同的實際履行情況為準。

     二、合同當事人介紹

甲方:內蒙古振東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張東

注冊資本            6億元人民幣

住所                 伊旗納林陶亥鎮新廟村阿會溝社振興煤礦一采區辦公樓二樓

                     201室

                     許可經營項目:無一般經營項目:煤制油、煤制氣;煤炭綜

主營業務            合利用的前期籌建工作;煤焦油、瀝青、柴汽油調和組分(異

                     辛烷、MTBE)、輕芳烴、重芳烴、LPG、LNG(依法須經

                     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是否存在關聯關系  振東化工與本公司不存在關聯關系。

最近三個會計年度  2016年度,安泰科技向振東化工銷售約3,069.18萬元,占當

與上市公司發生的  年安泰科技營業收入的0.82%。

購銷金額

履約能力分析       振東化工是遵照法律成立的公司,經營情況正常,具備履行

                     本合同能力。

乙方:安泰環境工程技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張晉華

注冊資本            1億元人民幣

住所                 北京市海淀區學院南路76號17幢206室

                     工程和技術研究和試驗發展;技術開發、技術服務、技術咨

                     詢、技術轉讓;生產與銷售金屬材料、機械設備、電子產

                     品、自行開發的產品;技術進出口、貨物進出口;合同能源

主營業務            管理。(企業依法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依法

                     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依批準的內容開展經營

                     活動;不得從事本市產業政策禁止和限制類項目的經營活

                     動。)

是否存在關聯關系  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直接并間接持有其60%股份。

最近三個會計年度  2016年度,安泰科技母公司向安泰環境采購約 11,004.85萬

與上市公司發生的  元,占當年安泰科技營業成本的 7.89%,銷售約 937.87萬

購銷金額            元,占當年安泰科技營業收入的0.60%。

履約能力分析       根據安泰環境的經營運作等情況,本公司分析后認為該公司

                     具備履約能力。

     三、合同的主要內容

     業主方(甲方):內蒙古振東化工有限公司

     承包商(乙方):安泰環境工程技術有限公司

     1、項目名稱:振東化工24萬噸/年中低溫煤焦油加氫改質

     2、項目概述:

    甲方同意委托乙方以EPC方式承擔甲方投資建設的“1000萬噸/年低階煤分質清潔高效綜合利用示范項目二期工程――24萬噸/年(加氫量)中低溫煤焦油加氫改質項目”的工程建設總承包工作;乙方確認有能力依據本合同開展本項目的工程設計、設備及材料供貨、工程施工及調試、項目開車及試運行過程中的技術服務、項目投產后的保修等EPC工程總承包工作。

    項目內容為一套加氫能力(公稱規模)為24萬噸/年的中低溫煤焦油加氫改質裝置、一套規模為14000-18000Nm3/h的連續富氧氣化制氫裝置、以及配套的環保、儲運和裝卸車設施及公輔工程設施。

    3、項目金額:本合同固定總價為46,750萬元。

    4、付款方式:本合同付款方式為電匯或銀行承兌(承兌期限不超過6個月)。合同簽訂后至工程初步驗收前,甲方支付不低于固定總價的70%作為第一階段的工程款;工程初步驗收后18個月內,甲方支付完成全部合同款項。

    5、合同簽署時間、履行期限:雙方于2017年8月23日在內蒙古自治區鄂

爾多斯市共同簽訂合同。合同工期為24個月。從甲方實際支付預付款到乙方賬

戶之日起開始計算,以工程中交為工期結束標志。

    6、生效時間和生效條件: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公司合同專用章后生效。

    7、違約責任及賠償:

    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履行其義務,由此造成工程中途停建或緩建,應采取措施彌補或減少損失,工期相應順延,拖延工程進度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因甲方造成的合同違約,甲方應承擔違約責任、采取補救措施,并賠償因違約給乙方造成的損失、損害,并順延延誤的工期。甲方承擔違約責任并支付違約金,但并未因此解除合同中約定的應由甲方繼續履行的其它責任和義務。

    由于乙方原因違約造成工程無法按期完工的,逾期1-4周的,每延期一周,乙方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10萬元;逾期5周及5周以上的,每逾期一周,乙方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20萬元。逾期超過8周以上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或另行委托第三方承擔未完工作,因此導致的費用由乙方承擔。工程實施期間,乙方因疏于管理或管理不善,造成工程質量、安全、進度受損的,甲方有權對乙方處以1-5萬元/每次的罰款。乙方因合同相關條款所述原因違約的違約金累計最高限額不超過合同總價的3%。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未能達到合同規定的性能及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的,乙方應負責自費修改并在六個月內達到設計意圖;如六個月內仍無法達到設計意圖,甲方可采取合同規定的相關方式向乙方索賠。

    四、簽訂合同對公司的影響

    作為安泰科技在節能環保領域增量業務的重要戰略布局,安泰環境致力于在節能環保、清潔能源業務領域積極推進由單一過濾材料和裝置供應商向工程總包與解決方案提供者的轉變。隨著國家調整產業結構、發展循環經濟及能源清潔利用政策的提出,對煤炭深加工行業提質增效、產業延伸起到重要推動作用。安泰環境充分利用自身在傳統能源清潔高效利用、煤炭深加工領域核心工藝技術優勢及EPC總包能力,圍繞煤炭冶金、石油石化等重點行業轉型升級及環保需求,力爭成為煤焦油梯級利用與煤炭清潔高效利用技術的行業領先者。

本次合同簽署對公司本年度經營成果不會產生重大影響,未來年度將以該合同的實際履行情況為準。簽署并履行合同不會影響公司業務、經營的獨立性。

    五、其他相關說明

    1、公司承諾在定期報告中披露該重大合同的履行情況。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是《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上海證券報》和巨潮資訊(http://www.cninfo.com.cn)網站,有關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體刊登的為準,敬請廣大投資者關注公司后續公告,注意投資風險。

     2、備查文件:《內蒙古振東化工有限公司1000萬噸/年低階煤分質清潔高效綜合利用示范項目二期工程24萬噸/年中低溫煤焦油加氫改質項目EPC工程建設總承包合同協議書》。

    特此公告。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7年9月4日
稿件來源: 電池中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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